為了保障醫療衛生人員的合法權益,維護正常醫療秩序,保護人民健康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》等法律法規,結合本院實際,制定本通告。醫院是救死扶傷、治病救人的重要場所,來院就診患者禁止實施下列行為:
一、毆打或者故意傷害醫療衛生人員,故意損毀醫療衛生機構、醫療衛生人員的財物;
二、非法限制醫療衛生人員人身自由;
三、侮辱、恐嚇醫療衛生人員;
四、在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療衛生人員居住場所私設靈堂、擺放花圈、焚燒紙錢、懸掛橫幅等;
五、違規在醫療衛生機構的病房、搶救室、重癥監護室等場所,以及醫療衛生機構的公共開放區域停放尸體;
六、非法攜帶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、有毒有害等物品進入醫療衛生機構;
七、教唆他人實施針對醫療衛生機構、醫療衛生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,或者以受他人委托處理醫療糾紛為名實施敲詐勒索、尋釁滋事等行為;
八、其他侵害醫療衛生人員合法權益、擾亂醫療秩序的行為。
對違反規定的行為,法律法規規章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,從其規定。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,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